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戊○○
丁○○甲○○辛○○己○○庚○○壬○○○兼上八人訴訟代理人癸○○○
上八人即 郭張敏之 .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