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17號原告乙○○被告甲○○LeeT.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8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新店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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