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9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庚○○、壬○○○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94號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上訴人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1,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63元㈡上訴人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