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564號

原告 陳志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東興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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