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346號
原告 楊景宗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
被告 林分明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向被告林分明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林分明於起訴前即87年3月18日已經死亡(見本院卷第116頁及第285頁),不符合起訴要件;此情形復無從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對其餘被告起訴部分,則由本院另依規定繼續審理,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