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346號

原告 楊景宗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

被告 林分明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向被告林分明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林分明於起訴前即87年3月18日已經死亡(見本院卷第116頁及第285頁),不符合起訴要件;此情形復無從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對其餘被告起訴部分,則由本院另依規定繼續審理,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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