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司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救字第19號

聲請人 田寶珠 住臺東縣○○鄉○○村○○00號

相對人 陳博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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