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救字第19號
聲請人 田寶珠 住臺東縣○○鄉○○村○○00號
相對人 陳博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