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小字第798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林雨彤

涂福仁

被告 江欣虹 (即 江俊漢 之承受訴訟人)

江欣鈺 (即江俊漢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垂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江欣虹、江欣鈺為被告江俊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被告江俊漢業於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12年3月8日逝世,且江欣虹與江欣鈺均為被告江俊漢之子女,係被告江俊漢之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惟江欣虹與江欣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江欣虹與江欣鈺為被告江俊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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