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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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龔美佐
鄭秋香 鄭萬春 鄭萬發 鄭如淳 鄭秋菊 鄭秋敏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淑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周玫芳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