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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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告 鄭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201,22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1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詠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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