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吳秀美 訴訟代理人 康讚忠 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吳麗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8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反訴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反訴判決,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944元(即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拆屋還地範圍面積6.5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9,900元/平方公尺=64,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