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5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356號),本院彰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96年度彰簡字第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6年6月20日6時10分許,未經告訴人甲○○同意,即無故侵入甲○○之住宅,並經甲○○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公訴人以刑法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為憑,故本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開說明,本案顯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應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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