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9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黃得翔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9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