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永成受刑人陳周
韋鳳華黃佩嫦馮新群 葉小琴 上列受刑人等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受刑人韋鳳華年籍欄關於性別「男」應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受刑人韋鳳華年籍欄所載性別「男」,顯係「女」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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