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033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0年12月14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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