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6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6459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綜廉廣告科技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