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29號再審原告 林諭 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易達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107年度簡上字244號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劉國賓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