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慧慧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3053號、105年度偵字第5714號、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慧慧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曾慧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已於106年6月20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丑字第1517號執行指揮書
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龍輝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