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自字第76號自訴人 江添祥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張兆民 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人張兆民所提之「刑事偽造文書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7條亦有所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於提起本件自訴時,並未委任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嗣上開裁定業已於105年12月19日送達自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按,然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命補正之期間。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陳威帆法官施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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