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 鞠琮麟 訴訟代理人 蘇啟鴻 被告 曾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6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17日合法寄存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嗣被告於113年6月18日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85號裁定駁回,並於113年7月19日合法寄存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補費裁定及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