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25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7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2年7月23日至142年7月2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2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7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自撥款日起,前三年按月計付利息,第四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2.33計息,並隨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4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按上開約定,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貸款本金6,481,638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住宅貸款契約、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謄本影本2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7月20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32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榮光│三│10│建│││191│2880/100000││├──┼───┼────┼────┼────┼───────┼─┼──┼──┼──────┼─────────┼──────┤│002│新竹市││榮光│三│16│建│││197│2880/10000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2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05│新竹市○○○○段三│辦公室,│十一層│││││106.36│陽台│15.22│平方公│全部│││││正路22號│小段10、│鋼筋混凝│:││││││││尺││││││11樓之2│16│土造,12│106.36││││││││││││││││層││││││││││││├──┴──┴────┴────┴────┴───┴───┴───┴───┴───┴───┴────┴───┴───┴───┴───┤│共用部分:榮光段三小段308建號:39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