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號3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婚字第764號離婚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非因財產權而上訴(離婚)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另關於因財產權上訴(不當得利)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僅繳納上訴費4,500元,尚欠20,062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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