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4年度除字第4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甲○○│玉山商業銀│93年5│39,535元│AG3322│││││行新竹分行│月31日││830││├─┼───┼─────┼───┼────┼───┼─┤│2│甲○○│玉山商業銀│94年3│26,926元│AG3322│││││行新竹分行│月31日││836││├─┼───┼─────┼───┼────┼───┼─┤│3│甲○○│玉山商業銀│93年9│61,580元│AG3322│││││行新竹分行│月30日││834││├─┼───┼─────┼───┼────┼───┼─┤│4│甲○○│玉山商業銀│93年5│340,209│AG3322│││││行新竹分行│月31日│元│837││├─┼───┼─────┼───┼────┼───┼─┤│5│甲○○│玉山商業銀│93年6│81,027元│AG3322│││││行新竹分行│月30日││833││├─┼───┼─────┼───┼────┼───┼─┤│6│甲○○│玉山商業銀│93年12│42,633元│AG3322│││││行新竹分行│月31日││835││├─┼───┼─────┼───┼────┼───┼─┤│7│甲○○│玉山商業銀│93年5│51,997元│AG3322│││││行新竹分行│月20日││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