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66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旗山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旗山監理站民國94年12月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旗監違字第裁85—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23日日13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5369號自用小客車1部,行經國道三號公路南向313點7公里時,經員警以異議人無照駕駛為由而開單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有駕駛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事實,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9,
000元整,並吊銷駕駛照,1年內禁考,異議人並不否認其確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仍駕車之事實,但異議人認為罰鍰太高,且異議人平日係駕駛汽車載送他人就醫賺取車馬費,以作為生活費用,如其駕駛執照遭吊銷,將影響生計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7款及及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確有於上揭時、地駕駛自小客車,經員警以異議人無照駕駛為由而開單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事實,裁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整,並吊銷駕駛照,1年內禁考之事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94年12月30日高監旗字第0940022937號函文1份暨該函文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交通部公路總局旗山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旗監違字第裁85—Z00000000號)、異議人汽車駕照基本資料各
1份附卷可憑,而依該異議人汽車駕照基本資料所載,異議人之普通聯結車駕照,確有自94年11月10日起至95年2月9日止經執行吊扣之事實,異議人對此亦不否認,而異議人卻仍於上揭時地駕駛自小客車,則其有駕駛照吊扣期間卻仍駕車之違規事實,自無疑問,故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7款及及第3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而為上揭裁罰內容,並無不合。至於異議人所稱其係以駕駛汽車載送他人就醫賺取車馬費,以作為生活費用,如駕駛執照遭吊銷,將影響生計等情,惟異議人既已明知其駕駛執照遭吊扣,卻無視法律規定,仍駕駛汽車,已明顯違反上揭規定,原處分機關依法裁罰,並無違誤,異議人自不得僅其個人事由,而要求免罰。綜上,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07日
書記官吳良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