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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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5樓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故僅能對被告及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之人始得提起附帶民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4131號同案被告乙○○○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甲○○○連帶損害賠償,惟查,前揭本院刑事被告係乙○○○,並非被告甲○○○,且係被告乙○○○個人犯罪,被告甲○○○並非該案件之共犯,有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可按,被告甲○○○並非依民法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至為明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至被告乙○○○部分另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