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被告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四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益
法官江翠萍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