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優有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墩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巷○○弄○○號送達代收人 許巍騰 律師被告和海實業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中和市○○街○○○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蔡錫明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經銷合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B書記官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