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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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二六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確定。於之九十二年二月至十二月間(尚在緩刑期間內)更犯違反商標法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二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