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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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9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志南具保人郭沅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沅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志南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指定准以新臺幣5,000元具保,由具保人郭沅昌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100年5月19日檢察官偵查訊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至5、7、8頁)。
三、茲因被告羅志南所犯前開案件,經檢察官於100年7月25日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02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囑託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警員拘提未獲, 嗣經 本院於100年10月11日以100年屏院惠刑月緝字第323號發佈通緝,被告亦查無在監在押之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本院報到單2份、本院準備程序筆錄2份、本院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12、14、15、23、24、25、27至29、32、33、47頁);佐以具保人郭沅昌經本院通知應偕同被告於100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接獲前開通知後,於庭前向本院陳報其不知被告下落,至今仍毫無音訊,因工作繁忙無法到庭,且其及被告於前開期日果均未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具保人所具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報到單、訊問筆錄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41至46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