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慶峯具保人胡林珠凰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林珠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慶峯因涉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故買、牙保贓物罪,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4月13日指定准以新臺幣5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胡林珠凰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99年4月13日檢察官偵查訊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55、159至161、166、167頁)。
三、茲因被告洪慶峯所犯前開案件,經檢察官於100年1月3日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4066號、第4730號),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被告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0年9月
8日以100年嘉院貴刑緝字第102號發佈通緝,且迄今亦查無在監在押之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8至
102頁);佐以具保人胡林珠凰經本院通知應偕同被告於10
0年3月8日上午10時20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被告於前開期日未到庭,而具保人到庭後陳稱:伊現在無法找到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訊問筆錄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3至95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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