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 楊琇婷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陳冠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采靜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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