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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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弘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弘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弘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9年至100年間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90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0年度易字第77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10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8月、100年度簡字第367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0年度簡字第405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其又於100年至101年間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2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08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0年度簡字第598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1年度易字第7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0月共3罪、8月共2罪、7月、3月,均確定在案,前等各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6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其又於100年至101年間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49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1年度易字第4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1年11月28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1年9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3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