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王豐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本件原告與被告 王平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下列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依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16,000元核算為1,22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起訴狀僅載被告姓名為「王平安」,未載被告住所或居所地址,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應依法具狀補正到院(須含補正後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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