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更二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二字第6號原告 廖德惟 (已受監護宣告之人)法定代理人 廖吳愛 (即原告廖德惟之監護人)76巷60號輔佐人 廖誼湖 原告 田武義 原告 蔡陳姜 原告 林廖琴 原告 王免 原告 廖誼隆 原告 廖誼晉 原告 廖玉玲 原告 廖玉惠 原告 廖德鹿 (關於原屬自己所有部分之義務)輔佐人 林鈺禎 原告 廖德藍 (關於原屬自己所有部分之義務)原告 廖德模 原告 廖德欽 原告 廖德通 原告 廖德榮 原告 廖德耿 原告 廖德昌 原告 廖清池 原告 廖武雄 原告 廖清漢 原告 廖清彬 原告 廖清富 原告 廖清皇 原告 廖清坤 原告 廖朝滄 原告 廖德章 原告 廖登科 原告 郭添成 原告 郭添益 原告 郭添財 原告 郭添福 原告 郭簡梅 原告 陳來發 原告 朱麗 原告 林陳選 原告 林淑珠 原告 林泰弘 原告 林吉彥 原告 林清標 原告 林淑美 原告 林國楨 原告 吳林 阿惠 原告 張陳寶玉 原告 張斐珺 原告 張嘉仁 原告 張瓊文 原告 張齡文 原告 張峯銘 原告 林淑津 ( 林西川 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林王滿 (林西川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林秀慶 (林西川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蘇仙宜 律師原告 林禹瑭 ( 林清松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原告 林禹成 (林清松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林泮池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被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99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56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