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苗小字第621號原告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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