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簡裕政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簡裕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簡裕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0年3月8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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