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原告 袁玉輝 被告 鄭勇信
朱福隆 毛嘉龍 李郁霖 陳威廷 林子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蔡美華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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