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114號債權人聯鼎行銷有限公司債務人 賴怡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中「(一)債務人與本公司106年5月10日已締結委託債務協商契約,顯然已違反合約」之合約是何合約?其違約之因果關係為何?
二、聲請狀未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資料,請補正。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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