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9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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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9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9523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利率。(利率應特定,不得以機動請求。)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