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辜振甫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七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亦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等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七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已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蘇姵文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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