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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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周麗卿 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 律師被告 梁宸凱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訴訟代理人 陳軍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簡附民 字第 20 號裁定(111.08.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1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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