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45號原告 陳佩臻 被告 李宜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6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俞伶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