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55號
聲請人 紀美鈴
即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