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建雄 律師右列被告 因重利 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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