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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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34號上訴人博物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曉宏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複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複代理人 王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3月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