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78號原告 陳冠宇 被告 陳聖文
陳冠宏
呂佩育
呂宗諺
翁麗瓊
陳篤飛
陳宗耀
陳宗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聖文、陳冠宏、呂佩育、呂宗諺、翁麗瓊、陳篤飛、陳宗耀、陳宗彬等八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2,97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8,594,576元×原告應繼分1/15=572,97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劉庭榮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或新台幣或股數參考依據價值(新臺幣)1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弄00號2樓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65.61/1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2萬9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8,462,400元(計算式:129000×65.6㎡=8,462,400,元以下四捨五入)8,462,400元2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1.991/5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最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1111年9至000年0月日間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88,000元。35,024元3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5.521/5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最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1111年9至000年0月日間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88,000元。97,152元合計8,594,5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