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乙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清市 間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
  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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