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 李東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乃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1年3月7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7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仁德 │101年2月15日│76,375元│ED0000000│││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