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097號債權人 蔣榮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蔣淑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第一商銀彰化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為債權人所有(如提出存摺封面影本)。
㈡釋明聲請狀附表一、二所列之金額款項係由債務人提領。
㈢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蔣玉葉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㈣債權人及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