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號聲明人 侯正着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7年12月6日第三審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侯正着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交聲再字第36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再審聲請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李錦樑法官林靜芬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