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17號原告 鍾啟章 被告 鍾明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0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萬7400元【計算式: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3500元/㎡×面積102.4㎡×原告權利範圍1/2+房屋課稅總現值4244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檢送之臺中市房屋稅籍紀錄表參照)×原告權利範圍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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